《林城法苑》第六期 | 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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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笔者最近接到陈女士的咨询,她分别于2015年1月9日、2016年7月11日,以及2018年3月1日、2023年3月10日向某基层法院起诉离婚4次,期间第一次撤诉,开了四次庭,收到了4个判决书,均判决不准许离婚,最后一次是2023年12月22日某中院的判决书,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

     本案中,陈某与王某对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在陈某提出离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其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的事实,但由于陈某在本案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无法证明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对于陈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由陈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加之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王某目前正处于高中教育阶段,此时正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和关爱,如陈某与王某在此时离婚,极不利于小孩王某的健康成长和学业提升。故一审基于本案实际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四、笔者关于本案的建议

     笔者认为陈女士之所以向某基层法院起诉离婚4次,期间第一次撤诉,开了四次庭,收到了4个判决书,均判决不准予离婚,最核心的问题是陈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在第一次判决不准予婚后,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陈女士在下一次起诉离婚时只需提供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